2016-04-20
冰丽
中国家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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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造板产品游离甲醛散发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将对人造 板产品的甲醛释放量提出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 究所和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负责起草《低甲醛人造板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该《要求》对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限定了范围,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人造板产品质量除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外,并规定产品所 使用的黏合剂中苯系物含量应小于2000毫克/公斤,产品中甲醛释 放量应小于0.2百万分率。该《要求》适用于刨花板、胶合板、纤维 板、细木工板、复合板等人造板材。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