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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专家解读《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2016-04-20

冰丽

中国家具网

1281

质检专家解读《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南京市质检院专家介绍,该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既是针对特定年龄范围内的青少年儿童家具各类产品的质量评价标准,又是专门针对儿童特性涉及的安全卫生标准。

专家表示,该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志、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等,具有强制性,标准中对安全要求和警示标志为强制性指标,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安全要求”中主要规定了产品的感观(或外观)和结构等安全要求、产品的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和阻燃性能等要求。其中,对儿童家具的边缘及尖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产品不应有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危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缘或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此外,针对儿童在使用家具时手指可能会卡在孔及间隙中的问题,标准对儿童家具的孔及间隙也有明确的要求: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有害物质限量部分,规定了表面涂层中(铬Cr、铅Pb、镉Cd、汞Hg、锑Sb、砷As、钡Ba、硒Se)八种可迁移元素的限量指标,纺织面料和皮革材料的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的限量指标,以及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指标。

其中,青少年儿童家具表面涂层增加了锑Sb、砷As、钡Ba、硒Se四种可迁移元素重金属限量指标。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则参考纺织品国家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中A类纺织品(婴幼儿用品)的技术要求,即:游离甲醛不可超过20mg/kg,可分解芳香胺不得检出。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指标不得超过0.1%。

“警示标志”中主要规定了在产品上(包括使用说明)要有警示语的醒目标志,避免给儿童带来不必要的危险或损害。

如:1.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志产品使用年龄段,即“3~6岁”“3岁及以上”“7岁及以上”。

2.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3.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志“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4.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5.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实施后,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含进口)的青少年儿童家具的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该标准将在指导企业生产、维护社会各方利益、提高市场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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