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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犯人的日期及行刑时刻的选定

2020-03-01

冰丽

中国家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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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犯人的日期及行刑时刻的选定

古代对杀人执行的具体时间大同小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即农历每月初一)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

在执行死刑的具体时刻上,唐代的法律还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即13时到17时)这段时间内才准行刑。到了明清,行刑的时间定为“午时三刻”,即11时43分,为何在“午时三刻”呢?原来,午时三刻是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形成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古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的,还包括其他与执行死刑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是古人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处决犯人的日期及行刑时刻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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