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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八门的拷讯和熬审

2020-03-01

冰丽

中国家具网

315

五花八门的拷讯和熬审

古代法律中称动用刑具进行逼供叫“拷讯”,即刑讯。清代称“熬审”。有的也称为拷鞫、掠治、捶楚等等。拷讯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竹片、木棍抽打被告。汉代以前的法律对于拷讯方式及刑具没有正式规定,到了东汉章帝(76~88年)时有具体规定拷讯的方式:即只能用木棍、竹板抽打和罚被告站立的方式,但对于抽打的数目没有规定。

汉代以后,法律对拷讯逐渐加强限制,南梁(502~557年)规定士大夫不能采用拷掠抽打的拷讯方式,而改用“测罚”。所谓测罚实际上是让被告以挨饿代替挨打,是让不肯服罪的被告断食3天,然后可以进粥;再断食3天。断食的天数加起来不能超过10天。妇女、老人、小孩,断食150刻(古代每刻钟合14分24秒,即约15分钟,合1天半时间)进粥。南陈(557~589年)时又设“立测”,对不服罪的被告,抽20下鞭子,打30板竹板,然后带上枷锁戒具,要被告站在一个1尺高的圆顶土垛上,站7刻钟(约合现在1小时40分)。每天站3次;连续7天后仍不认罪的,就可免罪释放。北魏(386~534年)则仍沿用榜笞,但曾规定拷讯抽打总数不能超过50下。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官僚贵族,以及年纪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或残疾人都不能进行拷讯。拷讯的方式只能是用竹板抽打,而且不能超过3次,每次要间隔20日,累计次数不能超过200下。

明清时法典只规定官僚贵族、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疾人不得拷讯,至于拷讯的方式、数目限额都没有规定。对于强盗、盗窃、杀人之类的严重犯罪的被告,允许使用夹棍和拶指。清朝条例规定,在一些严重犯罪的被告不肯承认时,可以使用熬审。除了夹棍、拶指(用于女性)外,还允许用拧耳、掌嘴(打耳光)、压膝、跪链(包括跪红铁链)。清末法官还使用站笼作为审讯强盗的方法。站笼是一个顶上有个圆孔的木笼,使人终日站立,既可审讯逼供,也可用来示众。

五花八门的拷讯和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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