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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息讼省刑

2020-03-01

冰丽

中国家具网

322

荒唐的息讼省刑

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认定诉讼发生率是衡量一个社会民风是否淳厚、浇薄的尺度,如果某个官员所管辖地区的内诉讼增多即是这个官员不尽职尽力的表现。因而,反过来看,官员的首要大事就是“息讼”。于是古代司法制度就由此衍生出许多在今天看来是荒唐的息讼规定:尽量限制人民提起诉讼。

唐朝规定每年只有十月至第二年的二月这5个月中,民间才能提起有关户口、婚姻、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宋朝将这一期限缩短为4个月,从十月到第二年的一月。明、清时规定从四月一日起到七月三十日止,“农忙止讼”,除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重案之外,一律不准告状,受理诉状的法官也要受处罚。除了月份的限制,又有日期的限制,宋代规定有专门的“词诉日”,明清改称“放告日”。清初规定只有每月的逢三、六、九日才准告状,一个月才9天。以后又改为每月逢三、五日为“放告日”,一个月才6天。

要息讼就要惩治教唆词讼、代人打官司的“讼师”,历代对讼师是严惩不贷的。宋代法律规定:教唆词讼者杖一百,邻州编管。清代法律规定:讼师要反坐所告人的罪状,地方官如不查禁讼师与词讼书籍,要严处。撰写词讼书籍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贩卖词讼书籍者杖一百徒三年;买受者杖一百。

凡事都有“物极必反”的效应,荒唐的“息讼省刑”,结果被一些昏庸无能的衙门官员当作一面很好的挡箭牌,也有一些官员以“教化息讼”为名而欺世盗名。

荒唐的息讼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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